我正在与 ISP 讨论我们是否应该从100.64.0.0/10
我们的防火墙接收流量。
在我看来,我们应该只从他们的 NAT 设备接收流量,而不是直接从共享地址空间接收流量。
RFC 规定:
共享地址空间是指定给服务提供商使用的 IPv4 地址空间,目的是促进 CGN 部署。此外,共享地址空间可用作路由设备上的附加非全局可路由空间,当两个不同接口上的地址相同时,该设备能够跨路由器接口进行地址转换。
当在两个不同的接口上使用相同的共享地址空间范围时,设备必须能够执行地址转换。
具有共享地址空间源或目标地址的数据包不得跨服务提供商边界转发。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入口链接上过滤此类数据包。本段禁止的一个例外是在业务关系的情况下,例如托管的 CGN 服务。
我读了上面的内容,因为共享地址空间只能在客户 CPE 和 ISP NAT 设备之间使用,因此永远不应该到达我的防火墙。
我误解了 RFC 还是 I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