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刑事审判之后,一位朋友代表一位客户上诉,其中陪审团的选择似乎存在种族偏见。
陪审团由 4 个种族组的 30 人组成。检方使用强制性挑战将其中 10 人从池中剔除。每个种族群体的人数和实际挑战的数量分别为:
A: 10, 1
B: 10, 4
C: 6, 4
D: 4, 1
total: 30 in pool, 10 challenges
被告来自 C 族群,而受害者来自 A 族和 D 族群,因此先验关注的是 C 组是否受到过度挑战,而 A 组和 D 组是否受到挑战不足。从法律上讲(IIUC;IANAL),辩方不需要证明种族偏见,而只是证明数据似乎表明存在偏见,然后将责任推给检方,以非种族的方式解释每个挑战。
以下分析的方法是否正确?(我认为计算很好。):
有 nCr(30,10) = 30,045,015 个不同的集合,每组 10 个池成员。在这些不同的集合中,我计算出 433,377 个集合包括(不超过 2 个 A 组和 D 组的成员)和(不少于 4 个 C 组的成员)。
因此,达到观察到的偏向于 A 组和 D 组而不是 C 组的明显偏差水平的机会(其中偏向意味着不包括在 10 个挑战的集合中)将是这些的比率,433/30045 = 1.44%。
因此,零假设(没有这种偏差)在 5% 的显着性水平上被拒绝。
如果这个分析在方法上是正确的,那么向法庭描述它的最简洁的方式是什么,包括学术/专业参考(即不是维基百科)?虽然这个论点看起来很简单,但如何才能最清楚、最简洁地向法庭证明它是正确的,而不是恶作剧呢?
更新:这个问题正在考虑作为上诉摘要中的第三个论点。鉴于此处讨论的技术复杂性(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以及明显缺乏法律先例,律师选择不提出它,所以此时的问题主要是理论/教育问题。
回答一个细节:我相信挑战的数量,10,是预先设定好的。
在研究了深思熟虑和具有挑战性的答案和评论(谢谢大家!)之后,这里似乎有 4 个单独的问题。至少对我来说,将它们分开考虑(或听取为什么它们不可分离的论点)将是最有帮助的。
1) 在陪审团的挑战中,对被告人和受害者的种族的考虑是否具有先验的法律问题?上诉论点的目的仅仅是提出合理的担忧,这可能会导致司法命令,要求控方说明每个单独挑战的原因。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统计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法律问题,由律师自行决定是否提出。
2)假设(1),我对替代假设的选择(定性:对与被告种族相同的陪审员的偏见,有利于与受害者种族相同的陪审员)是合理的,还是事后不允许的?从我外行的角度来看,这是最令人困惑的问题——是的,如果没有观察到,当然不会提出!据我所知,问题在于选择偏差:一个人的测试不仅应该考虑这个陪审团,还应该考虑所有这样的陪审团,包括所有那些辩方没有观察到差异因此不想提出这个问题的陪审团.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Andy 的测试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尽管我可能错了,但似乎大多数受访者并没有受到潜在的事后问题的困扰1 尾检验仅针对被告群体的偏见。假设(1),同时测试受害者群体的偏见在方法上会有什么不同?
3)如果有人规定我选择(2)中所述的定性替代假设,那么检验它的合适统计量是什么?这是我对回答最困惑的地方,因为我提出的比率似乎是安迪对更简单的“对 C 的偏见”替代假设的测试的一个稍微保守的模拟(更保守,因为我的测试也将所有案例都计算在内在尾部,而不仅仅是观察到的确切计数。)
这两个检验都是简单的计数检验,具有相同的分母(相同的样本范围),并且分子与对应于各自替代假设的样本的频率精确对应。所以@whuber,为什么我的计数测试与安迪的计数测试不同,它“可以基于规定的空[相同]和替代[如所述]假设并使用内曼 - 皮尔森引理证明是合理的”?
4)如果规定(2)和(3),判例法中有没有可以说服持怀疑态度的上诉法院的参考资料?从迄今为止的证据来看,可能不是。此外,在这个上诉阶段,没有任何“专家证人”的机会,所以参考就是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