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冲刺卷
本试卷为民法冲刺卷,题目包括:判断题。
本卷包括如下题型:
民法冲刺卷
一、判断题 (共40题,每题2.5分,共计100分)
( T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T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F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 F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
( F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责任中没有惩罚性赔偿。
( T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T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T )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 T )
9、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任何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F )
10、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 T )
1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T )
12、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 T )
13、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F )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T )
15、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T )
16、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T )
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F )
18、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视情况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
( T )
19、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F )
20、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填写告知书。
( F )
21、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并不容侵犯。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不能了解、查询公民的个人隐私。
( T )
22、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T )
2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F )
2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 T )
25、家庭成员、亲属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 F )
26、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讯逼供已经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
( T )
27、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 F )
28、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 F )
29、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 T )
30、《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的法律。
( F )
31、过失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T )
32、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T )
33、《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 T )
34、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F )
3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以终止履行负担的义务。
( T )
36、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并禁止他人公开自己个人秘密的权利。
( F )
37、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F )
38、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不可以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 F )
39、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不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 T )
40、债的履行地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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