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本试卷为民法,题目包括:判断题。
本卷包括如下题型:
民法
一、判断题 (共40题,每题2.5分,共计100分)
( T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T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T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F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T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T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T )
7、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 F )
8、犯罪必须具有危害结果才能予以处罚。
( T )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T )
10、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F )
1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T )
12、猥亵儿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T )
13、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T )
1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T )
15、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F )
16、《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 T )
17、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 T )
1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
( T )
19、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大使馆或者领事馆。
( F )
2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律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F )
2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群众扭送”,不属于举报。
( F )
22、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应统计为两起案件。
( T )
23、在处罚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 T )
2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
( T )
25、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 F )
26、《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不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T )
27、《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T )
28、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T )
29、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F )
3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满两年后消灭。
( T )
31、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F )
32、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产权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登记是动产的公示方式。 无权占有是恶意占有他人财产。
( F )
3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终止。
( T )
34、亲权与亲属权的权利主体不同。
( T )
35、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T )
36、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丧失继承权。
( F )
37、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T )
38、甲企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应当也转让给乙
( T )
39、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 F )
40、在合伙中,只提供技术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约定或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