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读Luce (1959)。然后我发现了这个说法:
当一个人在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时,他们的反应通常似乎受到以选择集为条件的概率的支配。但是普通的概率论及其条件概率的标准定义似乎并不完全需要。一个例子说明了困难。在决定如何从家到另一个城市旅行时,您的选择可能是飞机 (a)、公共汽车 (b) 或汽车 (c)。令 A、B、C 表示与旅行形式相关的不确定自然状态。请注意,如果一个人选择 c,那么 A 和 B 的所有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因为无论您是否在上面,飞机都会飞,公共汽车也会运行。但是,如果您选择 a 或 b ,那么您的汽车将留在车库中,并且设置 C 与汽车行驶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 1 章的选择公理是作为第一次尝试构建一个绕过固定的、普遍的样本空间假设的概率类选择理论而引入的。
来源:http ://www.scholarpedia.org/article/Luce's_choice_axiom
对我来说,概率度量是用三元组定义的, 样本空间, sigma-algebra最后是一个措施.
关于前面的例子,如果我定义似乎是什么问题:
常见统计数据中的一个关键假设是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这是否是我们需要在选择行为的背景下调整基本概率论的原因,因为违反了 cp 假设?